1.师生校友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可查(借)阅开放档案,以及本人成绩或其他在校期间形成的档案,也可通过档案远程服务利用系统从网上申请在校期间形成的档案材料。
2.校内各单位查(借)阅本单位档案,可直接到学校档案馆办理查(借)阅手续。跨单位查(借)阅重要档案材料,需经原档案材料形成单位同意,方可办理查(借)阅手续。
3.查阅保密或重要档案时,须填写《查阅保密档案审批表》,经相关领导审批后,方可查阅。
4.查阅档案应在档案馆阅览室内,且仅限于查阅批准范围内的档案,未经批准查阅的文件材料,不准随意翻阅。
5.查阅人员未经允许不得摘抄、复印档案,不得随意泄露档案内容。
6.查阅人员在浏览档案时应注意爱护档案材料,保证档案安全、完整、整洁,不得遗失、勾画、批注、涂改、增删、抽页、剪裁、污损等,对于违反利用要求者,将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7.档案原件原则上不得外借,确因工作需要必须借出时,须经相关领导批准并办理借阅手续,借方提供有效身份证件后方可借出。借出档案要及时归还,原则不得超过一周,因故不能按期归还者,应向档案馆说明情况,并办理续借手续。
8.档案馆保管的档案原则上仅供本校使用,外单位及个人查阅档案需持单位介绍信,经立卷部门负责人同意和档案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后,方可在档案阅览室内查阅或摘录。
9.利用者用完档案后,应按要求扫码登记身份信息及查档内容,查阅完毕和归还的档案,档案馆工作人员应及时清点,检查无误后放回原处。
10.借出和归还案卷时,档案管理人员和借阅人员当面确认无误后方能办理借出或归还手续。
11.凡向档案馆移交、捐赠、寄存档案的单位和个人,对其档案享有优先权,并可对档案中不宜公开的部分提出限制利用的意见,档案馆维护其合法权益。
12.凡单位和个人工作失误造成档案丢失、毁损者,将按规定给予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相关处分。